(2016)鲁150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付延雷与王磊洁、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延雷,王磊洁,辛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699号原告付延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冰。被告王磊洁,男,汉族。被告辛珊,女,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洁,辛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王磊洁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王磊洁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陆续偿还了40000元,剩余3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前还清,后被告未还款。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王磊洁、辛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磊洁因故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现金叁万元整,2015年前还清。诉讼期间,被告王磊洁还款8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向本院主张权利,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诉讼期间,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应在被告的欠款总额中扣除。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偿还。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洁、辛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延雷款项22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负担83元,被告负担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