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周怀业与盈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周怀业,男,农民。被执行人盈怀龙,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怀业与被执行人盈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将被执行人盈怀龙的银行存款17300元划拨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7300元,未执行25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林宏昌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