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玉恩与广州市越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建设工程施工全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恩,广州市越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050-1号原告杜玉恩,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7日,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岗区。委托代理人管文虎、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88号雅怡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东,董事长。被告赵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8日,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恩与被告广州市越烽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东建设工程施工全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赵东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号:PZDM20165106000000002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东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