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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丁玲、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丁玲,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243号原告徐建华。委托代理人周宏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玲。被告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长安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查晓君,经理。第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303室。法定代表人郜卫东,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华与被告丁玲、江苏陕汽德龙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徐州经济开发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