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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少珉与龙凌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珉,龙凌霄,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初3345号原告王少珉,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龙凌霄,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喻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王少珉与被告龙凌霄、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振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14日、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珉、被告龙凌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军到庭参加了2016年4月14日的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4月21日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少珉诉称,原告与被告龙凌霄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说要给他的朋友喻军应急,并约定于2015年4月13日归还,但到期未还,经多次催收,尚欠30万元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凌霄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龙凌霄辩称,不同意还钱,因为这个钱本身是借给喻军的,喻军也配合处理此项事情。龙凌霄作为中间人已向原告支付了22.50万元,与借款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原告和追加的被告喻军都知道龙凌霄没有利益关系,只是出于双方多年的朋友关系的介绍。龙凌霄没有使用这个钱,就不应该偿还该笔费用。并且追加的被告喻军在之后也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进一步证实是原告与追加的被告喻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喻军辩称,喻军本人是欠龙凌宵100万元,已经通过南岸区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愿意就本案原告起诉龙凌宵欠款30万元一案,协助解决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龙凌霄长期存在频繁资金账目往来。2015年2月13日,龙凌霄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少珉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借期两个月(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2015年4月13日,龙凌霄向原告支付22.5万元。2015年6月16日,龙凌霄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少珉现金叁拾万元整,原所有借条作废。于2015年8月16日归还。审理中,龙凌霄申请追加了被告喻军,但原告坚持只对龙凌霄提出诉讼请求。龙凌霄提交了2015年1月24日向原告转账20万,1月25日向原告转账29.5万元的凭证,原告表示上述款项系归还之前的50万元借款,并出示了一份支付给喻军的50万元的打款凭证,称系龙凌霄指示给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龙凌霄存在长期的频繁账目往来,借条具有结算性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龙凌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龙凌霄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龙凌霄出示的转账总额49.50万元的转账凭证发生在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前,不能作为本案的还款依据。龙凌霄主张喻军系实际借款人的观点无证据支持。被告喻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凌霄归还原告王少珉借款3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凌霄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