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海彬与罗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彬,罗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彬,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罗春玲,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陈海彬与罗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春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海彬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罗春玲的工资账户;经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春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春玲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春玲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海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账户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