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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顺昌县融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廉贵、游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顺昌县融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廉贵,游秀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224号原告福建省顺昌县融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法定代表人柯文桐,董事长。被告李廉贵,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游秀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顺昌县融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廉贵、游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