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初496号原告梁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个体经商。原告梁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兰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乙。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钱某甲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钱某甲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1.5万元。被告钱某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钱某乙。2015年6月原告梁某向本院起诉与被告钱某甲离婚,同年9月本院驳回原告梁某的离婚请求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上述事实有(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钱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合理进行处理。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被告钱某甲未到庭诉讼,本案难以查清,原被告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二、女儿钱某乙由原告梁某监护抚养,由被告钱某甲从2016年5月起至钱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被告钱某甲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梁某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宇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