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林与陈才林、朱元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陈才林,朱元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327号原告杨林。委托代理人任红芹。被告陈才林。被告朱元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育才路附近。负责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与被告陈才林、朱元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案中,原告杨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