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兴粮粮饲经营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红英副食品商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兴粮粮饲经营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红英副食品商店,嘉兴市画眉鸟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利根服装厂,陈金和,嘉兴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马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伟、潘玲源,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兴粮粮饲经营部。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七一桥(原八字粮站)。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菲,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红英副食品商店。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村加工厂旁。经营者:苏红英,女,194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西吴村西吴新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4904171028。被告:嘉兴市画眉鸟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新洛东路车汇弄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利根服装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经营者:庄利根,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新庄村贝家门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905021039。被告:陈金和,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市秀洲区新塍镇洛兴村朱家浜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5510260815。被告:嘉兴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东村18组1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明富,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健、张浩,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兴粮粮饲经营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红英副食品商店、嘉兴市画眉鸟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新塍利根服装厂、陈金和、嘉兴市富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