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春瑞与司勋、吴瑞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瑞,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瑞。被执行人司勋。被执行人吴瑞红。被执行人闫玉杰。被执行人黄军建。申请执行人李春瑞与被执行人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