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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春瑞与司勋、吴瑞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瑞,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瑞。被执行人司勋。被执行人吴瑞红。被执行人闫玉杰。被执行人黄军建。申请执行人李春瑞与被执行人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瑞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司勋、吴瑞红、闫玉杰、黄军建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