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化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马某甲,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法定监护人马某乙,青海省化隆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马某丙,青海省化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后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韩维强审判员  王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