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60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607执71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关于方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尤文华审判员 胡喜兵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忠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