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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栾某某诉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369号原告栾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管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栾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