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702号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区蓬莱路309号。诉讼代表人:王祥才,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纬三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