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入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入方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65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香缇商务广场1幢2108室。负责人邵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益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入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刘入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