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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宋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06号罪犯张宋泽,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宋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宋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宋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宋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12月嘉奖2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宋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宋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