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强与被申请人乔志明、马存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强,乔志明,马存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财保38号申请人张强,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乔志明,男,住涞源县。被申请人马存珍(系乔志明之妻),女,住涞源县。申请人张强因与被申请人乔志明、马存珍民间借贷纠纷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乔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卡号XXXX、马存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卡号XXXX的存款26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张亚雄在涞源县住宅楼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乔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卡号XXXX的存款124692.18元。二、冻结马存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卡号XXXX的存款10892元。二、查封张亚雄在涞源县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楼允许居住使用,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