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冰与林林谦,余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冰,林林谦,余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99号原告谭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号深圳。委托代理人赵莲珠,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婴子,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林谦,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余素平,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立案受理原告谭冰与被告林林谦、余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 雪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