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城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仁花与陈秀英、姜坤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花,陈秀英,姜坤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城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胡仁花,女,1957年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53年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姜坤太,男,1949年生,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胡仁花与陈秀英、姜坤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秀英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秀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助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