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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城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仁花与陈秀英、姜坤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仁花,陈秀英,姜坤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城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胡仁花,女,1957年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53年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姜坤太,男,1949年生,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胡仁花与陈秀英、姜坤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秀英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秀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助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