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姜瑞彩与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彩,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510-1号申请执行人姜瑞彩,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传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立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启秀、李靖华、徐保贞、周荣、刘兆华、杨传美、赵士清、王淑华追偿权纠纷【(2015)兰执字第834号】一案中,尚有标的款57500元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鼎力担保有限公司在(2015)兰执字第834号卷宗中的执行标的款共计5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