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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吕景阳、漯河市美嘉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吕景阳,漯河市美嘉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30号原告XXX。被告吕景阳。被告漯河市美嘉翔商贸有限公司。原告XXX诉被告吕景阳、漯河市美嘉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也无法查实其他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18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X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