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吕银街、夏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吕银街,夏翠平,夏如喜,陈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380号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新镇东路鸿运楼。法定代表人:陈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银街,村民。被告:夏翠平,村民。被告:夏如喜,村民。被告:陈宏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吕银街、夏翠平、夏如喜、陈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吕银街、夏翠平、夏如喜、陈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东台市头灶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