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宫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097号原告宫xx,女,1965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壮大村张大围子屯。被告张xx,男,1965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壮大村张大围子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宫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xx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xx以与被告张xx一案提供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