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凤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3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东六巷**号***房,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熊乐、周静,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熊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5年9月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村东六巷62号楼下,介绍失足妇女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时负责收取嫖资、抽取佣金并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房间。2015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凤凰岗村东六巷52号201房将其抓获归案,并查获了卖淫嫖娼人员多人,当场缴获嫖资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鹏书 记 员 龙浩(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