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与芜湖远航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芜湖远航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200号原告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717号。法定代表人徐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军,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远航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御景苑22号楼17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远航展览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XX爱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