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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立平、胡燕希、胡阳阳、程雪妮诉陈绍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平,胡燕希,胡阳阳,程雪妮,陈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88-3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平。申请执行人胡燕希。申请执行人胡阳阳。申请执行人程雪妮。被执行人陈绍珍。本院在执行胡立平、胡燕希、胡阳阳、程雪妮诉陈绍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9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陈绍珍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胡立平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绍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