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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锦秀、李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锦秀,李将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409号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锦秀。被告李将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与被告陆锦秀、李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闭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俞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