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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吴细林与陈家虎、常州汇隆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细林,陈家虎,常州汇隆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成货运有限公司,陈家军,何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吴细林。委托代理人宋振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磊,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家虎。被执行人常州汇隆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家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润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鲁先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家军。被执行人何德成。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吴细林与陈家虎、陈家军、常州汇隆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润成货运有限公司、何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吴细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志斌审判员  万玮栋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