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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兆国与阮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国,阮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097号原告:李兆国。被告:阮正荣。原告李兆国为与被告阮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阮正荣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1.8分计算至被告付清还款之��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阮正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7日,被告阮正荣向原告李兆国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于2015年5月6日归还,并由被告阮正荣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正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兆国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被告阮正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朱梦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