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李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李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175号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榆林米脂县银河小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高永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雄伟,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脂县家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申世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