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亦洋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亦洋,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郑亦洋。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郑亦洋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亦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921元及利息、执行费183元、诉讼费13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