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唐中兴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中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54号罪犯唐中兴,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市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中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唐中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中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间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唐中兴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属于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唐中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五年内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中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