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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与郑国冲、江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郑国冲,江立飞,郑向,谢克远,梁道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70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程大道1号。负责人:陈亮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慧华,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东,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郑国冲。被告:江立飞。被告:郑向。被告:谢克远。被告:梁道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诉被告郑国冲、江立飞、郑向、谢克远、梁道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