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与郑国冲、江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郑国冲,江立飞,郑向,谢克远,梁道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570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新程大道1号。负责人:陈亮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慧华,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东,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郑国冲。被告:江立飞。被告:郑向。被告:谢克远。被告:梁道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诉被告郑国冲、江立飞、郑向、谢克远、梁道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