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64号申请人:李万菊。委托代理人:谷国强,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阳北路**号。申请人:谷国强。申请人: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国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万菊、谷国强与申请人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万菊、谷国强与申请人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万菊、谷国强一次工亡残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人道主义补助等合计819930元,款于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669930元,余款150000元待相关手续交付后一个星期内履行;二、申请人李万菊、谷国强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