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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彭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彭志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6473号原告刘建平。被告彭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平诉被告彭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婧怡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