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葛妍与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妍,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葛妍,女,汉族,1987年5月出生,住新疆尼勒克县。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5)7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175.36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广汇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红丽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