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36号罪犯张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峄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2014年度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2014年度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五年内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