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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与王贵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王贵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06号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营者:崔保胜。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忠。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王贵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郊区保胜汽车修理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