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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阙书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阙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刑更70号罪犯阙书生,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书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阙书生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阙书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复核审理,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浙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阙书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阙书生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总结评审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该犯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暴力性犯罪,故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阙书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8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更丰审 判 员  龚朝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