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贵连、郜俊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贵连,郜俊巧,郑鸿飞,郑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梁贵连,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郜俊巧,女,196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郑鸿飞,男,30岁,汉族,平山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龙龙,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郜俊巧、郑鸿飞、郑龙龙、在银行存款6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