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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2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秀玉与郭重秋、林瑞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玉,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010-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玉,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郭重秋,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瑞珠,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郭恒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王秀玉被执行人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272元,由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承担。因被执行人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玉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银行查询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瑞珠所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某号某园某区某楼某单元,被执行人郭恒伟所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某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连体部分某层某店面、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某号某二区某号楼某单元及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8号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某层某店面,被执行人郭重秋所有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晋连路某号世欧王庄城C-a2地块二期某楼某单元及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创安路某号某广场某楼某层某公寓式办公、某层某公寓式办公、某层某公寓式办公、某层某公寓式办公的产权被贵院作出的(2015)××民保字第××号、(2015)××民保字第××号法律文书裁定查封,在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郭重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某)宝马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郭恒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某)奥迪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郭恒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某)凯迪拉克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郭恒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某)凯门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郭恒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某)英菲尼迪小型汽车一辆,均已被其他单位查封,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4)××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对其上述财产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王秀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执字第××号申请参与分配函,并送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中,现该案正在等待参与分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代理审判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