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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夏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65-2号移送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夏立三,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金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储修利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胜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