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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虞开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虞开荣,楼一波,慈溪睿龙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25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香格大厦***层。代表人:沈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法定代表人:楼一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虞开荣。被告:楼一波。被告:慈溪睿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新东村。法定代表人:虞开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杰公司)、楼一波、虞开荣、慈溪睿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杰公司、楼一波、虞开荣、睿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中信银行以被告睿杰公司、楼一波、虞开荣、睿龙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睿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至2015年12月18日的利息41011.51元、罚息15187.50元、复利10.27元,以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304.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1.25%分别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40707.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2.被告虞开荣、楼一波共同在本金1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睿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睿龙公司在本金1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睿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睿杰公司、虞开荣、楼一波、睿龙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18日。二、借款金额:45万元、55万元。三、约定利息:45万元借款的年利率7.5%,固定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为每月2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拖欠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55万元借款的年利率为7.28%,固定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为每月2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拖欠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利息,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四、借款交付:2014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睿杰公司发放借款45万元;2014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睿杰公司发放借款55万元。五、借款用途:45万元借款系为代偿慈溪市双龙轴承有限公司的借款,55万元借款系为购买原料。六、担保情况:被告虞开荣、楼一波共同为被告睿杰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1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被告睿龙公司为被告睿杰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1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七、还款期限:2015年9月1日,2015年12月18日。八、借款还款及尚欠本息情况:借款后,被告睿杰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20日,其后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九、其他情况: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睿杰公司提供借款,被告睿杰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睿杰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的违约责任。被告虞开荣、楼一波共同为被告睿杰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约定了担保范围,故上述二被告应在担保范围内共同对被告睿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睿龙公司为被告睿杰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约定了担保范围,故被告睿龙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对被告睿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睿杰公司追偿。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至2015年12月18日的利息41011.51元、罚息15187.50元、复利10.27元,以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304.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1.25%分别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40707.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虞开荣、楼一波共同在本金1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慈溪睿龙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金1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等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慈溪市睿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虞开荣、楼一波、慈溪睿龙五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