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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865号原告韩××,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0日。被告高××,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