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865号原告韩××,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0日。被告高××,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韩××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