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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6)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债务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元,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145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