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与张镇存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张镇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5203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陈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雄、黄欢,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镇存,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揭东环罚字【2015】第0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汉瑞审 判 员 洪丽辉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鸿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