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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兆东与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兆东,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于兆东,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桂福,职务理事长。申请执行人于兆东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厉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