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何小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小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521号罪犯何小小,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2002)邵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4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2007年9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0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小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上,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现累计得奖励分16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小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