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山市鹏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鹏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216号起诉人唐山市鹏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吉祥钢材市场118号,法定代表人XX。2016年4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山市鹏浩商贸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009662.69元人民币,及按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39789631.50元人民币,共合计62793294.19元人民币。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钢材销售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如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由:1.唐山市仲裁委员会2.唐山市路南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没有明确约定纠纷解决途径,同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中诉讼标的为62793294.19元人民币,超出本院受理范围,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山市鹏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征代理审判员 李 康代理审判员 肖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静怡 来自